| 一、前言 |
為加強基礎教育,提高教師隊伍素質,全面貫徹教育方針,本校設立「特級教師」制度。每年評定一次。特級教師是學校最專業最具教學能力及經驗的老師群體,擁有崇高的教學專業地位。在深化教育改革,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工作中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。 |
|
| |
二、角色/職責 |
1. |
為學校教學政策及措施提供決定性的專業意見及建議。
| - |
每兩周定期「特教」研討會,就學校有關教學政策或措施作詳細的諮詢研討 |
| - |
就個別重大有關教學政策或措施召開臨時「特教」大會作詳細的諮詢研討 |
| - |
校長和副校長、統籌定期每月與「特教」作非正式聚會交流 |
|
2. |
指導及幫助教學 / 課室管理技巧較弱的同事提升其技巧和能力。
| - |
「特教」須透過一定數量(待定)的巡堂、觀課、共同備課、示範教學等措施協助同事提升教學及課管技巧 |
| - |
「特教」須為同事舉辦一定數量(待定)的教學工作坊的講座 |
| - |
「特教」須兼任伙伴計劃中之“伙頭” |
|
3. |
作為校外與校內教學交流的橋樑,引進校外成功經驗,傳播本校成功經驗。
| - |
「特教」每年須參與或報讀一定數量(待定)之校外講座或工作坊或課程,並將所獲資料存檔,及以各種形式與同事分享 |
| - |
「特教」有需要代表學校向校外機構單位推廣本校教學成功經驗
|
| - |
每年撰寫一定數量(待定)的與教學相關的文章或研究報告,達到足夠數量後由學校結集出版 |
| - |
有需要時,「特教」要參與學校安排的境外教學校流活動 |
|
|
| |
三、審核程序 |
1. |
|
2. |
|
3. |
特級教師審核小組成員: 副校長、統籌、3部首席、持續教育部負責人、行政主任代表1人、教師代表2人 |
|
| |
四、特級教師的必須條件 |
1. |
|
2. |
|
3. |
教學表現優異 。 |
|
| |
五、特級教師的優先條件 |
1. |
|
2. |
|
3. |
獲得所任教的專業 / 專科成就和獎項
。 |
| 4. |
過去3年參加和教學工作有關的工作坊或培訓課程次數 。
|
| 5. |
擁有和教學工作有關的文憑 / 證書 。 |
| 6. |
擁有碩士或以上學歷 。 |
| 7. |
發表與專科有關的文章 / 著作次數 。 |
|